原告江蘇揚源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纜公司)訴稱:2010年8月30日,其與武漢偉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簽訂《湖北省電力系統(tǒng)物資購銷合同》,約定由電纜公司向電力公司銷售價值142萬元的電纜。電纜公司按約履行了義務,截止2012年2月10日,電力公司尚欠電纜公司價款1040987.14元。董某、陳某系電力公司股東。2012年2月10日,董某、陳某將電力公司申請注銷,該公司注銷前未通知電纜公司申報債權。二人未經(jīng)合法清算,將公司注銷,依法應當賠償電纜公司價款損失1040987.14元,其他損失131164元。訴訟中,電纜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請示判令董某、陳某二人連帶賠償價款損失590987.14元,其他損失76900元。被告董某、陳某辯稱:尚欠電纜公司價款590987.14元是事實,但該款不應由二人賠償,原告訴訟主體錯誤。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電纜公司與電力公司于2008年7月9日至2010年8月30日期間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由電纜公司供給電力公司電纜等材料,電力公司尚欠電纜公司價款590987.14元。董某、陳某系電力公司股東,二人在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注銷清算報告中稱“債務已清算完畢”,并申請注銷電力公司,但二人并無證據(jù)證明曾通知電纜公司申報債權。電力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被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
【審判】
丹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董某、陳某作為電力公司股東和清算組成員未經(jīng)合法清算,就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了該公司,對其公司未經(jīng)清算的債務應承擔賠償責任。電力公司尚欠電纜公司價款590987。14元,雙方均無異議,對電纜公司要求董、陳二人賠償價款損失590987.14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董、陳未能按雙方所簽訂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應承擔利息損失。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21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11條、第20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董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電纜公司價款損失590987.14元,并支付利息損失76900元。二、駁回原告電纜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雖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但由于涉及股東未出公司注銷清算報告就注銷公司其責任的承擔,因而實質是一起涉公司法案件。此案主要涉及公司注銷前清算的程序問題及不經(jīng)合法清算時股東的責任承擔。
一、公司注銷清算報告的通知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條文義,清算組區(qū)分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而采取不同的途徑告知其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宜。對于已知的債權人必須直接書面通知,而不能簡單以公告方式代替;對于未知的債權人或者因地址變更而無法直接通知的債權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本案中,電纜公司應屬于電力公司清算時的已知債權人,故而電力公司清算時應當直接采取書面通知電纜公司申報債權,但作為電力公司股東的董、陳二人在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注銷清算報告中雖然稱“債務已清算完畢”,但并無證證據(jù)證明其已盡通知義務,故其清算程序不合法,存在隱瞞債務情況,報告中稱的“債務已清算完畢”為虛假證明,電纜公司可主張電力公司清算組成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出公司注銷清算報告就注銷公司時股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筆者認為這里的“清算”應當是程序合法的清算。根據(jù)我國公司法律規(guī)范,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經(jīng)清算而直接辦理注銷登記,從而造成了公司法人資格的不當終止,使公司債權人不能依正當程序實現(xiàn)其債權,損害了債權人的正當利益。根據(jù)《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人,因此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依據(jù)《公司法》第20條追究有限公司股東和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的民事責任。由于股東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不能僅僅以自己分配所得財產(chǎn)為限。本案中電纜公司按約供貨后,電力公司尚欠的價款及利息應認定為電纜公司的損失。由于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公司主體從法律上消失,公司債權人無法再向公司求償,其損害與公司清算義務人的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董、陳二人系電纜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由于其并無證據(jù)證明電力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前已經(jīng)合法清算,故應對電纜公司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基礎是侵權責任,其賠償數(shù)額應以給公司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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